(2009年6月25日经第一届第一次银行卡专业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银行卡产业发展,贯彻“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原则,完善银行卡自律组织,丰富组织架构,改善内蒙古银行卡受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共同的市场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发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特成立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简称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由会员民主协商后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出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产生,委员由协会会员单位出任。
第四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采取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原则上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审定议题的调研、材料组织、会议准备,以及与各委员的日常联系等事务。
第六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对主任委员负责。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处室领导兼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传达、贯彻、组织执行业务主管部门、中国银联发布的银行卡跨行业务、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规则等,主要包括:
(一) 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各项管理办法;
(二) 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规范;
(三) 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银行卡跨行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 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市场规则。
(五) 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银行卡风险管理规范和办法。
(六)协会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的公约、规则和办法等。
第九条 总结、分析内蒙古自治区银行卡市场发展状况,通过对市场的分析为成员机构的业务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 讨论内蒙古自治区在银行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协商提出适合本地区的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在严格遵守业务主管部门、中国银联发布的银行卡各项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各成员机构上级机构制定的相关办法,制定符合内蒙古特色的银行卡市场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督促参与各方共同遵守执行,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卡市场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建立协商机制,推动银行卡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应用,开展行业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市场营销和业务推广合作,共同组织银行卡宣传营销活动、银行卡知识竞赛、评优活动等,为自治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组织银行卡业务交流和学习,对自治区银行卡市场进行专题调研,与外省市先进地区的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考察与交流。
第十五条 监督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的遵守、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决议落实中的问题。对成员机构违反会议决议的行为,提出行业制裁意见,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银行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从事银行卡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银行卡业务经验并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制度;
第十七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内蒙古各成员机构推荐产生,给予颁发聘书并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届满时经委员会审核后可以连任两届。每届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中国银联的有关业务发展情况;
(二)向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参加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对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平等的表决权等。
第二十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议;
(二)按时提交对书面征询意见的反馈材料;
(三)认真审议办公室提交的各项议案和材料等。
(四)履行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通过的公约、规则和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替行使主任委员的职能。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提请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但需提前将审议事项及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将委员提案及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前一次会议所达成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前一次会议决定列入议程的事项;
(三)本次会议须审议的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议对业务方案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文件,报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可责成成员单位另行聘任。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派授权代表出席,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向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报主任委员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授权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委员的权利,并履行委员的义务。委员对授权代表的表决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会议在委员或授权代表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结束时对相关议案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或决议,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有表决内容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会议议案一经表决,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业务事项、规则、制度等进行审议时,委员可带有关业务、技术助手参加会议,助手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办公室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并由办公室收集整理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票数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会议审定意见和相关决议落实后续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经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的公约、规则和办法由各成员单位一体遵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