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IM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各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行业提供所需重要性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银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服务会员、辅助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和银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银行业稳健发展。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银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

(一)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自治区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自治区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内蒙古银保监局;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内蒙古银保监局,并做好内蒙古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内蒙古银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促进银行业发展、维护银行业权益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内蒙古银保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调解各种矛盾争议,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自治区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

5.组织开展业务知识竞赛、体育比赛等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0年4月3日本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邮箱:nmgyhyxh2006@163.com  电话:0471-6611727
技术支持: 鸿山网络

Copyright 2025 www.nmgyhyx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20210011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