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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编辑: 来源: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镇银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是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有关管理办法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服务对象为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加入协会的村镇银行会员单位: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虽发生但整改后达到监管要求。

第四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以促进村镇银行金融机构稳健持续发展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整合成员单位资源,畅通成员单位相互沟通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村镇银行金融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核心职能是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按照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细则,督促村镇银行成员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间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合规文化建设。

(二)针对损害村镇银行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维权行动。

(三)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提出有关村镇银行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协调村镇银行成员单位之间关系,建立健全业务、信息、技术的沟通机制,促进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村镇银行金融机构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组织高管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的村镇银行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村镇银行委员会。

第八条  协会的村镇银行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即可成为村镇银行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村镇银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村镇银行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村镇银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村镇银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村镇银行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村镇银行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村镇银行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定、修订村镇银行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村镇银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议村镇银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的委员参加会议。经村镇银行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报村镇银行委员会主任审定。村镇银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的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根据成员推荐意见提出候选单位名单,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三)制定村镇银行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和办法;

(四)选聘村镇银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五)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村镇银行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村镇银行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专职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单位。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委员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担任推荐单位主要领导职务且分管村镇银行方面的工作,对村镇银行业务有深刻的认识,具备一定的决策能力,能够领导村镇银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主任委员。分管村镇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具备丰富的村镇银行工作、管理经验,能够配合村镇银行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委员。具备丰富的工作、管理经验,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村镇银行业务等有较深的了解;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能够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综合部(信息宣传部)。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推荐,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镇银行委员会履职的实施;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村镇银行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村镇银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村镇银行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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