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深化金融改革,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根据《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职责要求, 成立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在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松散性学术研究、咨询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宗旨是:集聚社会精英人才,充分发挥经济、金融、法律、安保等方面专家学者在银行业重大经营决策和创新发展中的研究、论证、参谋、咨询作用,为会员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服务,推动银行业加强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和金融风险防控水平。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三年一届。设置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协会会长推荐提名,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开展经济、金融、财税、法律等相关政策研究,为会员单位制定政策、战略规划、改革发展、金融创新、经营管理、风险防控、普惠金融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提供咨询服务,提出建议意见,发挥参谋决策作用。
(二)开展银行业相关经济金融政策、前沿业务、创新发展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及建议。
(三)针对当前自治区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和金融业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四)根据会员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和银行业协会提出的需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四)针对当前自治区经济金融发展现状和金融业存在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推进和影响作用的改革创新工作进行重点攻关,采取措施组织推动解决。
(五)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与解读工作,组织专家为成员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及咨询等专业服务;
(六)搭建会员单位之间、国内同行业之间、区内跨行业之间多元化、专业化交流学习平台,促进交流学习。
(七)协助银行业协会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推广工作经验,促进会员单位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八)完成政府完成党政机关、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针对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银行业经营管理、风险化解中的相关问题等,每年自选1—2个题目经协会同意后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组织推动解决。
(二)接受会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或课题研究,提交调研或研究报告。
(三)调研过程中征得有关部门、单位的同意,可列席涉及本调研项目或研究课题的相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询问了解相关情况。
(四)经协会同意后,组织与调阅课题有关的会议、学习班、培训班,进行学术和经验交流、研讨,开展专业培训,举办业务讲座。
(五)其他适当的工作方式。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领导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 主持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 向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 履行协会授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推荐任用。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全体会议决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规则的规定推荐提名,并将推荐情况向协会会长报告,同意后提交协会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应聘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热爱金融事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品德良好,廉洁自律。
(二)必须是经济、金融、财会、法律、安全、信息科技等相关领域在职或非在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较强调查研究和综合文字能力,学术研究成绩突出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领域的领导和专家学者。
(三)年龄在45-65岁左右,身体健康。如属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涉及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披露与调研项目、研究课题、涉及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任何信息。
(三)未经协会批准不得将调研报告、研究成果等擅自对外提供或刊载。
(四)承办委托事项时,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和权限。
(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大纪律”,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解聘:
(一) 因本人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的,或违反纪律、违反本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或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以协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义推销产品、招揽业务的。
(七)发生其他违规违纪、不廉洁自律、损害形象的。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课题或调研项目组的,由银行业协会根据课题的实用价值和具体情况,向课题或调研组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根据专家成员贡献的大小适当给于一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制定并解释。
请各位理事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