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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教育培训专业工作委员会公约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编辑: 来源: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向各会员单位提供具有共性的统一、规范、标准化的培训服务,提高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权威性和参与率,全面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银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培养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特点的人才队伍,推动银行业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升,成立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工作委员会(简称教育培训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从事银行业教育培训的专业性工作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员单位民主协商后选举产生,委员由会员单位推举出任。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择时召开。

第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教育培训委员会审定议题的调研、组织培训、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制定培训规划、筹备相关会议以及与各委员的日常联系事务。

第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对主任委员负责。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以及相关继续教育宣传推广工作;

(二)计划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前培训和任后再培训工作;

(三)为会员单位组织具有共性的经济、金融宏观政策、法律法规、专业性技能和业务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研究本地区教育培训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负责教育培训信息的筛选和会员单位教育培训需求的收集、整理,协调各会员单位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整合资源,降低教育培训成本;

(五)指导辖内具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培训师开展教育培训,负责对其进行考核或奖惩;

(六)上级单位或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涉及教育培训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牵头做好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教育培训委员会专业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培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的待议事项;

(三)主持召开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四)上级单位或协会理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主任做好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在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副主任应接受主任的委托主持会议;

(三)按时参加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需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上级单位或协会理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任委员推选条件。担任推荐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分管教育培训方面的工作,对培训工作有3-5年以上的经验,能够领导教育培训委员会为协会开展各项培育培训工作;

(二)副主任委员推选条件。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工作、管理经验,对培训工作1-3年以上的经验,能够配合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各项工作;

(三)委员推选条件:

 1.具备较丰富的培育培训工作、管理经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等有较深的了解,热爱教育培训工作;

2.具备一定的决策能力,对银行业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十分熟悉,对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够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择时召开。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委员。

第十六条  会议对审议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相关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可责成会员单位另行推荐。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由会员单位委派代表全权代表参加,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向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报主任委员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议在委员或授权代表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结束后办公室根据会议审定意见和相关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落实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议有表决内容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时,应邀参会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在不宜或不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办公室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并由办公室收集整理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对符合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票数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约,经协会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对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本公约生效后,申请参加协会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接受该公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2020年12月25日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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