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8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和《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实际,经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
(一)金融债权受到损害的;
(二)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
(四)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
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
第七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参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相关决策论证,提出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加强与立法、司法部门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有关司法和监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五)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一条 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以及本公约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同业有关公约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协会维权工作的职能作用,负责银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