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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自律公约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编辑: 来源: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银行卡产业发展政策,贯彻“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原则,规范我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行为,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遏制恶性竞争,建立“市场资源共享、业务联合发展、公平有序竞争、服务规范高效”的良性发展机制,促进我区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银行卡产业各方共赢,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原则是:

(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

(二)资源共享、联网通用;

(三)维护整体、协调行动;

(四)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公约的签署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监督鉴证下进行。

第四条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本公约的执行、监督、解释以及行使处罚权,受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督。

第二章  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本公约涉及的银行卡产业参与主体包括:

(一)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是指具有银行卡发行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卡组织。银行卡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和清算服务的法人。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是中国银联在内蒙古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是指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六条  发卡机构的职责:依法合规从事银行卡业务,负责履行银行卡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本机构的银行卡系统进行改造和整合,使之符合国家有关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本机构新发、换发的人民币银行卡执行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双币种卡在港澳和境外使用时,发卡机构应支持经银联网络转接、交易和清算,并从业务管理和技术实现上严格区分不同币种账户的资金。

第七条  银行卡组织的职责:负责建设和运营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推广统一的银行卡标准规范,为入网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提供跨行信息交换、清算数据处理、风险防范等银行卡基础服务,推动银行卡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联合入网机构,创建银行卡自主品牌。

第八条  收单机构的职责:在相关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发展商户、布放和维护POS机具、条码支付等终端设备(含MIS系统,下同)、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承担收单风险和责任。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九条  会员单位开展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或报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十条  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和联网通用原则。

各参与主体提供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银行卡机具必须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并能受理所有的银联卡。为维护市场秩序,存量市场应保持稳定,社会各方新的资源主要投入到增量市场建设中。

第十一条  坚持统一银联受理标识、统一商户类型原则。

(一)各收单机构要做好受理市场中自有产权受理机具和商户的标识规范化管理,规范使用“银联”标识;

(二)收单机构按照商户服务类别和主营业务范围进行正确编码,并在交易信息中如实填写并报送正确的商户名称和商户类型码。严禁违规设置或在交易报文中违规传输商户服务类别码(MCC),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受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共同发展、共同宣传、信息交流、防范风险原则。

(一)鼓励各收单机构作为平等的市场建设参与主体积极拓展商户,按照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迅速扩大受理市场;

(二)各收单机构应每月将其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信息通过中国银联机构业务门户网站录入,实现信息共享,进行相互监督;

(三)会员单位应当做好银行卡业务的对外宣传与沟通工作,营造安全高效的银行卡使用环境。对于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的银行卡宣传活动,应积极参与,共同分担相关宣传活动费用;

(四)为防范银行卡交易风险,应通过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专项信息交流。按照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及时通报不良商户、疑似风险等信息,及时防范收单风险。收单机构应制订对商户和机具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监控和巡查机制,加强对收银员的安全培训;

(五)严控收单外包业务风险。收单机构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外包业务管理,谨慎选择管理规范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外包服务协议,并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防止因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不善而发生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或导致其他风险。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妥善处置负面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按照银行卡章程、收单服务协议等有关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等信息,提示业务风险,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激活、挂失、投诉等服务,切实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违规从业机构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强化银行卡风险联防联控。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积极开展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十八条  坚持有规必依、违规必究原则。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接受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约的约定,对违约机构执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投诉及受理

第十九条  银行卡产业参与各方有权利和义务就收单机构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向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投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投诉的日常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机构在投诉时须填写《受理市场规范投诉表》(附件1),如有经济损失赔偿要求的,须将经济损失赔偿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投诉实行“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投诉机构必须提供基本的举证材料,对于未按要求提供基本举证材料的,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基本举证材料包括:

1.投诉涉及商户的POS机具等终端设备签购单;

2.如投诉涉及的商户与本单位建立过收单关系,须提供商户收单协议复印件;

3.对于投诉涉及主动或强制退出的商户,如有商户退出资料的须提供商户退出资料的复印件等;

4.可供举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委员会办公室可代表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对被投诉机构有关商户入网的书面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时限为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完整投诉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被投诉机构须积极答复,对拒不答复的,视为投诉事件成立,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投诉机构和被投诉机构就投诉事件进行协商,对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汇报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对不能协商解决的投诉事件,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给予裁决。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原则,对受理市场建设中通过检查、投诉、举报核实等方式确认的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机构,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委托委员会办公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罚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撤机:违规收单机构在收到撤机处罚通知书的20个工作日内,须终止与特约商户的收单协议,并收回已布放机具;

(二)通报:对收单机构违反规则的情况向辖内所有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单独或合并行使以上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共同制定,并严格遵守。可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内蒙古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委员单位召开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所规定各项原则的具体操作细则

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会员单位讨论制定并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2020年12月25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

受理市场规范投诉表.docx

限期整改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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