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因授信过度集中,借贷双方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而可能诱发的大额授信集中性风险,根据银团贷款项目组建相关项目俱乐部,通过开展项目俱乐部活动,加强银企之间、银行之间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提升对大型授信客户金融服务水平。为使俱乐部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银团贷款项目俱乐部由相关项目的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共同组建。
第三条 俱乐部授信融资管理采用松散型管理方式,即各成员行在俱乐部研究确定的融资协议内,分别营销,分别管理。
第二章 俱乐部组织架构
第四条 授信银行俱乐部设主任行一名,由牵头行、代理行担任,其他银团贷款项目相关行为成员行。任期期间,融资份额发生明显变化或经三分之二成员行提议,可重新产生主任机构。主任更换时,报银团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主任行工作职责:
(一)牵头组织成员机构完善俱乐部工作制度,带领成员行在制度框架下组织开展工作;
(二)每季度结束后召集俱乐部成员机构会议,沟通客户经营管理信息、授信管理情况及风险状况,分析授信风险和防范措施。遇临时性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
(三)搜集汇总各类情况,筛选有价值信息编辑发送各俱乐部成员或相关机构;
(四)代表俱乐部成员机构:
1.向借款人宣传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2.按照统一条件,与借款人进行融资谈判;
3.向借款人提示信贷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4.向借款人提出维权要求;
5.接受成员机构委托向企业派驻驻企联络员。
(五)代表大多数成员,向违反银团贷款公约的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和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约定,侵害其它俱乐部成员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各俱乐部成员讨论通过;
(六)在处理一般性事务时,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在保证不影响其他成员机构利益的前提下,主任行可自行决定处理方式,成员机构应自觉服从;
(七)自觉接受俱乐部成员的监督、约束。
第六条 俱乐部成员工作职责:
(一)主动参与俱乐部各项事务,维护成员机构的共同利益;
(二)主动如实向俱乐部报告本机构对客户的授信和用信情况,如有调整变化,及时告知;自己搜集掌握的各类客户信息,在保守商业秘密和不违反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无条件、无保留向俱乐部成员提供;发现突发异动信息,应立即报告;
(三)自觉参加俱乐部统一安排的各类授信业务,不在俱乐部框架之外单独向客户提供融资优惠或加重企业负担的附加条件;
(四)共同抵御风险:
1.客户发生威胁俱乐部成员的风险时,经成员共同确认,应采取联合行动方式,共同抵御风险;
2.当俱乐部做出维持授(用)信总量的决定后,各成员不得单独采取退出行动;
3.未经俱乐部批准,任何成员不得以调整服务品种、变换保证方式、更换服务机构等理由变相退出融资。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可能导致损害其他俱乐部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不得向客户透露、暗示需要在俱乐部成员内部保密的重要信息;
(六)如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纠正,尽力挽回损失,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七)授信银行由管辖行代表分支银行作为俱乐部成员。
第三章 俱乐部成员融资份额
第七条 俱乐部组建之后,各成员机构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拒绝按俱乐部模式为其组织融资时,所有成员机构均有向客户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如说服工作无效,全体俱乐部成员共同拒绝参与俱乐部授信框架之外的融资,不得自定条件与客户开展双边交易。
第八条 俱乐部成员银行业务份额、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以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时的份额比例为准。俱乐部各成员机构在不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并报请俱乐部会议议定的方式,转让各自的融资份额。
第九条 各俱乐部成员行在原有银团贷款基础上新增业务份额或新发生业务时,原则上按俱乐部成立时点确定比例份额,如有不一致情况,由成员银行机构协商确定。俱乐部各成员机构基数内存量融资业务到期收回后,已确定的份额比例不变。
第十条 俱乐部各成员机构融资份额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俱乐部主任行,由俱乐部主任行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召集俱乐部全体成员会议。如召开会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后,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俱乐部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俱乐部会议。
第十二条 俱乐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临时性情况,经俱乐部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俱乐部会议为俱乐部最高决策议事机构,对俱乐部贷款基数、各成员银行的份额比例、贷款条件、内部处罚、再融资贷款条件及份额、维护共同权益、抵御风险等俱乐部重要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经三分之二(含)俱乐部成员同意认可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俱乐部会议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俱乐部主任行负责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分发给俱乐部各成员银行并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六条 各俱乐部成员银行均具有搜集筛选客户情况、俱乐部内部运作等有价值信息并与其它成员银行进行交流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俱乐部成员银行可在出席俱乐部会议等各种场合通过面对面、书面、传真、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工作交流。
第十八条 各俱乐部成员银行如发现客户突发异动信息并有可能对其它俱乐部成员银行或俱乐部整体利益构成损害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俱乐部主任,俱乐部主任根据报告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俱乐部会议或通报其它成员银行。
第十九条 各俱乐部成员银行如因知情不报、给俱乐部其它成员甚至俱乐部整体利益造成损失的,可由俱乐部会议通过决议对该行采取公开谴责、内部通报等措施。
第六章 业务协调制度
第二十条 业务份额的分配:俱乐部成员在原有银团贷款基础上新增业务份额或新发生业务份额的确定,原则上以俱乐部成立时点份额比例为准。但如有俱乐部全部成员银行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持有异议,可召开俱乐部会议审议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业务种类的调整:如有俱乐部成员受限制性规定影响,不能承担所分配的中长期贷款份额,可按照共同商定的比例在俱乐部为客户安排短期贷款、贸易融资时与其它成员银行进行置换;也可根据客户需求和成员银行的实际,在共同协商、多数同意的基础上安排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纠纷的调解:俱乐部成员银行之间如遇业务纠纷,应在俱乐部框架之内加以解决,可采用双边沟通意见、俱乐部主任召集纠纷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俱乐部会议进行裁决等多种形式。
第七章 业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应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日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遇有突发事件,可随时报告。
第八章 监督与约束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银团贷款《公约》规定的成员,俱乐部其他成员可向银团贷款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银团贷款专业委员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按照银团贷款有关规定对违约成员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银团贷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俱乐部成员银行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银团贷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