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误信“征信修复”骗术 被骗5万元
2023年5月,客户沈女士行色匆匆前来A银行网点要求办理银行卡二类账户升级业务。沈女士表示在转账时,发现交易受限,网点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客户开展账户升级尽职调查,但客户拒绝配合,不愿透露相关信息。随后沈女士在网点大吵大闹,要求将其银行卡直接升级为一类账户,表示如该业务办理失败,其会向监管部门反馈。
银行工作人员耐心与客户沟通,沈女士终于说出了缘由,表示其在进行快贷资金转出时被限额了。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得知,沈女士想要修复征信,有自称“XX白条客服人员”联系她表示可为其修复征信,要求沈女士申请各大银行的信用贷款后再一并还款,以达到多次贷款记录覆盖不良征信的目的。后续,“XX白条客服人员”通过视频共享的方式,在线一步步指导沈女士申请了A银行的信用贷款,再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进行资金转移。沈女士信以为真,已经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合计5万元整。网点工作人员听后告知客户,个人征信情况无法随意修改,明确沈女士疑似遭遇征信修复骗局,网点可以协助客户报警。在网点工作人员的劝导下,沈女士自行前往附近派出所报案。沈女士共申请A银行信用贷款18.89万元,已被骗5万元,还剩余13.89万元在额度内,网点协助客户归集资金结清信用贷款,同时协助客户修改了银行卡密码。
法律分析: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征信报告上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无法修复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间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该案中沈女士遇到的是典型的“征信修复”陷阱,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征信报告上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无法修复。网络上关于个人征信可以进行修复的说法属于虚假宣传,实质是混淆征信异议概念,误导信息主体认为可以对正确记载的征信信息进行更改或者删除。
案例启示:做好面向群众的反诈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民的反诈意识
近年来,“征信修复”类电信诈骗案件数量日益增长,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客户的财产安全,银行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做好面向群众的反诈宣传教育工作。以往的宣传工作重心更加倾向于老年客户,随着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频出,案例中的沈女士作为90后年轻人也不断“中招”。这启示银行在反诈宣传工作中要覆盖所有客户群体,切实提高全民的反诈意识。
做好员工专业能力培训工作。银行工作人员应了解学习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手法,认真分析防范要点,掌握帮助客户的方法。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流程不熟悉而耽误堵截案件的时间,熟记反诈中心的联系方式。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工作。银行工作人员应常态化向客户介绍如何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等个人信息载体,提示切勿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转借给他人使用,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