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章 >> 消费者权益保护

“零首付”购房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5年02月19日 编辑: 来源:重庆金融安全卫士


典型案例


市民胡女士在某售楼部看房时,置业顾问承诺可以解决其首付款不足的问题。后续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工作人员联系第三方企业将首付款约20万元转账给多个第三方个人账户,再通过上述多个第三方个人账户向胡女士账户转账的形式提供资金,由胡女士在售房部刷卡向开发商缴纳首付款。在银行贷款环节,开发商工作人员指导胡女士虚报房产成交价,贷出高于实际成交价的资金,以覆盖前期垫付的首付款及各项费用,最后由胡女士承担还款义务。 


从胡女士的经历可以看出,“零首付”购房套路看似轻松划算,实则增加购房者经济负担,暗藏诸多风险:“零首付”购房并未实质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还款总成本。同时,银行机构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可能无法通过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将面临“房贷两失”风险,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零首付”购房套路的主要模式


一是“他方垫资”。通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二是“高评高贷”。即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三是“偷梁换柱”。即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风险提示


一是“零首付”购房不可行,请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确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零首付”购房套路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请购房者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请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零首付”购房活动营造出缓解首付款压力的错觉,实际仍然需要购房者以不同形式负担首付款,同时还需承担首付款相关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大量额外支出,实际成本可能远超银行贷款利息,加剧购房者财务压力。请谨慎对待“零首付”购房宣传,充分考虑自身情况,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理性作出选择,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三是贷款挪用不可取,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银行机构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可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如借款人无法提前归还贷款的,将影响征信记录。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贷款条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防范“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的提示

上一篇:警惕“征信修复”类电信诈骗案件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邮箱:nmgyhyxh2006@163.com  电话:0471-6611727
技术支持: 鸿山网络

Copyright 2025 www.nmgyhyx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20210011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