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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编辑: 来源: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2006年2月28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规范信贷市场,防范信贷风险,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账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会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等,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之间应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会员应保证多渠道开展信息交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沟通涉及银行经营风险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加强合作,保证会员单位业务的健康发展。会员要联手合作,共对挑战,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及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争取共赢,促进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会员之间发生业务或经济纠纷时,当事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或提请协会协调解决,不应因自身利益而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第十六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协会将视违约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违法违规给予警示,将违约情况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建议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处分。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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