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及社会声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证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经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机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原则:诚信自律、合规经营、合理收费、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对象: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机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共同规范信贷市场,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七不准”要求,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做到以下七点:
(一)不以贷转存。信贷业务要执行贷款支付管理规定,不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严格分离,不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以贷收费。不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另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不浮利分费。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不变相提高利率。不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
(五)不借贷搭售。不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产品;
(六)不一浮到顶。区内法人机构依据贷款利率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对象的诚信状况等,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制定上下浮动比例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开,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区内非法人机构如上级行没有具体浮动办法的,应制定辖区内具体浮动办法;
(七)不转嫁成本。依法承担贷款业务或在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服务收费“四公开”要求,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和优惠政策公开。
第六条 在服务收费上,区内法人机构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以及减免优惠政策等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区内非法人机构严格按上级行的要求认真执行收费标准,不额外增加收费项目。
第七条 区内法人机构之间同一或相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差距过大的,可向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提出协调申请,或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召集各法人机构进行协调,以保证收费标准基本一致。
第八条 区内法人机构下发收费文件,要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作为收费依据,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以提供“一揽子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等方式,将收费名目重复拼盘,强加给客户。不得通过减免收费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出台收费标准或因业务范围扩大、服务产品增加或因成本变动、国家出台价格政策等原因需要增减收费项目、提高或减免收费标准的,要坚持“四公开”原则并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为使本公约得到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会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各窗口机构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收费项目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退还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致歉。同时将检查结果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要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
(一)为做好服务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应做好对外营业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统一对外宣传的口径;
(二)要确保公示投诉电话的畅通,及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三)为便于客户查询,窗口单位营业大厅内应备有电子版收费标准文档或纸制版收费标准文档。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本公约履约监督机构为内蒙古民间组织管理局、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通过舆情监测、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业内通报、风险提示、自律性惩戒等措施,以监督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内蒙古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如下自律性惩戒: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2.业内发布通报。
(二)情节严重的:
1.依照《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提交内蒙古银保监局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监督电话:内蒙古银保监局:0471-4345376
内蒙古民间组织管理局:0471-6944809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0471-661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