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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编辑: 来源: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2006年2月28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从业人员的金融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并参照《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经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和科学的工作流程,积极发展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

第四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优质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五条 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服务用语。员工在工作时,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服务和特殊岗位服务的,根据业务需要掌握常用的少数民族服务用语和特殊服务用语,努力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

第七条 保证营业网点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客户等候时间。

第八条 保证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周到的便民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提供客户书写

用具等,并通过增加网上银行等自助设备保证营业网点有多种服务渠道。

第九条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或意见箱。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客户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第十条 按规定对ATM、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客户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反假钞工作,做好有关宣传。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 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文明服务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文明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会员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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